湖南省砂石协会欢迎您!   今天是:2024年3月19日  星期二

您现在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协会章程协会章程

湖南省砂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南省砂石协会,英文名称为Hunan Sand-stone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省从事砂石生产、流通贸易、施工使用、设备制造的相关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在该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会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长城万富汇金座2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和贯彻执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行业调查,收集和统计行业基础资料,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反映砂石企业的愿望,并参与行业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开展咨询服务工作。提供会员企业拓展砂石骨料及机械设备的国内外贸易市场的有关信息、咨询、策划及办理相关手续等服务;组织、引导、协助会员企业“走出去”,参与“丝绸之路亚欧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并拓展多边投资贸易合作;研究开发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拓宽产品深加工,增强砂石企业发展活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业务培训。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协会主办的国际砂石行业各人才培训的交流与合作,承办、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协会组织、主办的国内外砂石行业的投资贸易洽谈会、专业会议以及境外市场考察、调研和经贸合作洽谈活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协助行业管理。在协会的领导和指导下,结合国内外市场变化,对会员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协调解决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砂石及机械设备的贸易经营秩序;组织会员企业就国外对我方经贸合作方面的不合理指控进行应诉,提供法律支助,保护会员企业的正当权益;

(五)参与质量管理。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砂石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协助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工作;

(六)订立行规行约。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砂企业协商订立有关砂石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企业的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信息交流。积极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及跨行业间联系交往,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业务交流和合作;搭建上下游产业链的信息沟通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八)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立协会网站,为会员企业提供及时、准确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人才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开展其它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为5,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研究解决本团体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18年 11 月 28 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砂协
微信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5 版权所有:湖南省砂石协会 邮编:410008
联系电话:0731-84351277 0731-84351377 传真:0731-84351277 协会地址: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九号长城万富汇金座二十二楼
技术支持:长沙奇想网络 备案号:湘ICP备20210071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