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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占用林地要注意了!国家和省政府接连发文重点关注森林生态建设
发布日期:2021-01-18   点击量:1858   标签:政策法规  


​据湖南省砂石协会了解,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推进湖南林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强省,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湖南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加快构建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全文:

森林和草原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为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现就全面推行林长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全面落实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制度,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稳定性。

——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求。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区域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的突出问题,坚持分类施策、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全面提升森林草原资源的生态、经济、社会功能。

——坚持党委领导、部门联动。加强党委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林(草)长(以下统称林长)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统筹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组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林长,由省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实行分区(片)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市、县、乡等各级林长。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四)工作职责。各地要综合考虑区域、资源特点和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各级林长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作为重要指标,因地制宜确定目标任务;组织制定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强化统筹治理,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组织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全面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强化森林草原行业行政执法。

二、主要任务

(五)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严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加强公益林管护,统筹推进天然林保护,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强化森林草原督查,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推进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六)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持续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重大战略涉及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深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草原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加强森林经营和退化林修复,提升森林质量。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创新义务植树机制,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

(七)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抓好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草原鼠兔害等防治工作。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

(八)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巩固扩大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改革成果,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推动林区林场可持续发展。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大力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九)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森林草原资源“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的能力,提升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智慧化管理水平。

(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作用,实现网格化管理。加强乡镇林业(草原)工作站能力建设,强化对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完善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安排,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到2022年6月全面建立林长制。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林长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部门协作制度、工作督查制度,研究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

(十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林长公示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每年公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自觉爱绿植绿护绿。

(十四)强化督导考核。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林业和草原综合督查检查考核范围,县级及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在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加快构建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湖南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推进湖南林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强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尊重自然、科学修复,生态为民、保障民生,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加快构建全面保护、系统恢复、用途管控、权责明确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奠定良好生态基础。

  (二)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天然林资源专项调查,切实摸清天然林资源家底、掌握天然林管护实情,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天然林得到有效保护。到2025年,全省天然乔木林面积保持在267万公顷以上,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保障体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全面建立,保护重点区域天然林与公益林管理实现并轨。到2035年,全省天然林面积保持稳定,天然林生态系统有效恢复、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生态承载力显著提高。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物种丰富、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

二、完善天然林管护制度

  (三)开展专项调查。制定天然林调查技术标准。对天然起源的乔木林、竹林、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以及天然疏林地、一般灌木林地、未成林封育林地等天然林后备资源状况开展调查,建立全省天然林数据库。将天然林及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护补助范围更新到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和自然资源管理“一张图”,切实做到天然林面积准确、权属清晰、四至清楚、补助明确、图表卡一致,确保天然林数据真实、有效、权威。根据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群落完整性、自然恢复能力等指标,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合理确定我省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四)全面落实管护责任。林权权利人参与天然林保护实行管护责任协议书制度。已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或管护补助范围的天然林,签订管护责任协议书并落实管护责任。尚未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或管护补助的天然林,经营者愿意纳入的,根据生态区位和森林类别及时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或管护补助范围并签订管护责任协议书;经营者不愿意纳入的,相关乡镇(街道)要加强天然林保护政策宣传,告知林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并与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天然林管护责任协议书,确保全省天然林实现全面保护。相关林权权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协议具体落实其经营管护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任务。

  (五)加强管护能力建设。加强天然林管护站点建设,充分运用3S、物联网、5G移动通信、大数据等高新技术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信息系统,提高天然林管护效率和应急处理能力。健全天然林灾害预警体系,加强天然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等工作。结合精准扶贫、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管护、野生动植物管护等工作,完善天然林管护体系。整合相关管护资金和管护人员,采取“县建、乡聘、村用”等方式,统一购买管护服务、统一划分责任区、统一开展巡护,推进天然林网格化管护,实现天然林管护全覆盖。建立护林员选聘、培训、考核、保障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涉林机构要加强对护林员的培训指导和考核考评,提升管护能力。建立健全以政府购买管护服务为主,林权权利人、村组社区管护为辅的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天然林管护机制。

三、建立天然林用途管制制度

  (六)建立休养生息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不得编制“十四五”期间天然商品林主伐限额和天然公益林更新采伐限额,不得违规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不得违法批准、非法实施天然林皆伐。对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采取封禁管理,除科研实验、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维护天然林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以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规定编制作业设计,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七)严管林地占用。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严格执行森林法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天然林地使用的有关规定,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禁止非法毁坏天然林地进行开垦,禁止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严厉打击破坏天然林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在天然林地进行非木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适度发展休闲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绿色富民产业,增加林农收入,助力乡村振兴。

 四、健全天然林修复制度

  (八)建立退化林修复制度。根据天然林立地条件、林分类型、经营目标、发育阶段、退化程度及其演替规律等,分区分类实施保护修复措施。稀疏退化的天然林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逐步修复生态功能;其他天然林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或其他复合生态修复措施,不断推进天然林正向演替,提高森林质量。强化天然中幼林抚育,促进林下阔叶树的生长,调整树种组成,优化森林结构,促进形成地带性顶级群落。提倡在废弃矿山、荒山荒地、裸露山体、取弃土(渣)场、重金属污染地、易地扶贫搬迁腾退地等恢复天然植被,扩大天然林面积。利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实施退耕还林、防护林、生态廊道建设等生态修复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托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等工程项目,优先利用珍贵乡土树种培育大径材、无节良材,维护国家木材安全。加大天然公益林建设和天然林后备资源培育力度。开展天然林修复应编制作业设计,进行检查验收,开展质量评价,规范档案管理。

  (九)强化科技支撑。以提升天然林生态服务功能为导向,组织相关科研院校研究力量,开展天然林生长演替规律、退化天然林生态功能恢复、不同类型天然林保育及适应性经营等理论和技术的科研攻关,加强对天然林透光伐、生长伐、生态疏伐等抚育采伐方式,以及促进复壮、封育更替、低产低效林改造等修复方式的研究和示范。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天然林修复技术、作业设计和质量评价等地方标准。积极参与天然林保护修复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理念和技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集成与推广。

  (十)完善监测评估制度。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技术规程。探索天然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综合利用省域范围内现有的国家、省级生态监测站(点),建立健全天然林监测网络体系。充分利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等成果,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监测评估,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五、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制度

  (十一)完善监管体制。建立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各级政府要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考核监督,结合森林督查组织开展年度核查,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市县级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保护修复工作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对在天然林保护管理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通过设立专线电话、公众号等,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违法破坏天然林行为的监督和各类天然林灾害事件的防控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建立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落实天然林保护政策和部署不力、盲目决策或天然林保护修复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破坏天然林资源事件处置不力、整改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对破坏天然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六、完善支持政策

  (十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天然林经营单位道路、管护用房、供电、饮水、通信等设施建设统一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统筹实施,着力推进国有天然林经营单位自供电网移交和国有天然林管护用房改造工程,比照通达通畅标准完成国有天然林经营单位林区道路建设。加强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现代化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十四)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统一天然林管护与公益林补偿政策。逐步加大对天然林抚育的财政支持力度。在权限内完善森林保险制度。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强化预算绩效管理。保障天然林保护修复和管理经费。

  (十五)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开展天然林林业碳汇减排研究,组织有关企业和单位参与天然林碳排放权交易。开展天然林森林认证,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天然林经营主体和林产品消费者加大投入和消费,促进天然林可持续经营。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等社会主体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天然林保护修复。探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位依法依规开展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林的赎买、置换、租赁等试点。

七、强化实施保障

  (十六)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天然林保护工作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切实把天然林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中一项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关键性的重大任务来抓。建立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辖区内天然林保护修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全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确保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能够实现。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天然林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责有人负、事有人干。

  (十七)完善法规政策体系。推进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理制度并轨。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天然林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政策制度,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天然林保护修复管理制度,切实做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天然林。

  (十八)编制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将天然林保护和修复目标任务纳入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省政府组织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市县级政府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明确辖区内天然林保护修复范围、目标和举措,分解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订的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编制或修订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公示,必要时应当进行论证、听证。

  (十九)提升全社会保护意识。加强天然林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和群众通过订立村(居)规民约、组织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天然林保护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等各种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倡导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的生态理念,宣传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天然林保护政策及其生态、社会、文化、经济价值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天然林的良好氛围。

 




文     字:雷闪闪
 图     片:欧阳琼 
责任编辑:李欣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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