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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被抓如何判刑?
发布日期:2018-05-07   点击量:1896   标签:政策法规  

非法采砂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河道管理的一个难点,其破坏力极强,危害性很大,不仅造成河道塌方,影响防洪安全、航运、水环境及社会治安,而且也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在打击非法采砂方面,我国一直采取的是高压政策,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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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非法开采沙土罪,根据情节严重,是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

1、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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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逮捕只能说可能会被判处刑罚,不是一定。因为法院还要进一步审理后才能作出判决。

1、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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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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