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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污染源普查进入清查和试点阶段
发布日期:2018-05-02   点击量:1734   标签:政策法规  


   

     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启动并深入推进之际,普查工作现场会暨电视电话会今日在浙江省温州市召开。

     这既是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推进会,也是一次开展清查和试点阶段工作的经验交流会。对于成绩与经验,充分肯定,推广交流;对于不足与问题,毫不回避,点名督导。


试点和整体推进成效明显

     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摸清家底是基础,也是关键。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国情调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

     对于全面完成普查任务,今年尤为关键。根据进度安排,今年3月至6月要完成清查建库和试点工作,7月进行检查验收,8月至11月完成全面组织入户调查。

     据了解,当前,各项工作正在深入推进。截至4月20日,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按《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要求,成立了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全部印发了本省的实施方案。

     内蒙古、江西、北京、安徽、甘肃、浙江、青海、山西、新疆、陕西等10省(区、市)政府还召开了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的普查动员部署会议,细化落实责任。

     同时,18个试点县市先行制定普查试点方案,先期开展入户普查工作,为全国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探索了经验。

     浙江温州乐清市市长方晖介绍,全市25个乡镇、街道已全面铺开清查,其中12个已完成。探索实施“八部六色法”,统计、环保、经信等八部门联合审查,把清查企业细分为正常、删除、增补等六种状态,用六种颜色标注。

     重庆市北碚区副区长赵宝江介绍,该区创新工作手段,采用“1+1”组合进行现场普查,充分发挥基层环保员熟悉地形、掌握情况的优势,以及第三方机构的专业人才优势,实现“1+1>2”的效果。


各地探索积累许多有益经验

     除了上述18个试点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印发以来,全国很多地区也都开展了大量探索创新工作,积累了很多经验做法。

     为了落实责任,浙江、河北、西藏、湖南将普查工作纳入了政府考核体系,西藏还纳入党办、政办督查,内蒙古将普查经费落实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

     为了健全制度,吉林、陕西建立普查简报制度,山西、陕西建立月通报制度。河南制定内部职责分工细则,针对部分地区进度滞后问题,向有关地方政府印发督办函。

     为了强化保障,西藏组织农业、水务等部门人员到普查办专职参与工作。四川、湖北、江西积极申请省级财政资金。山西晋城专门安排市本级普查经费2800万元。

     责任明确了,制度建立了,保障到位了,对督促开展清查试点工作,既能提升动力,同时也能传导压力。

     由此,基础工作更实了。陕西在国家名录库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管理资料,及时补充企业两万余家。内蒙古在入河排污口排查中使用无人机进行现场调查。

     由此,工作进展更快了。北京、山西、浙江、安徽、福建、吉林、黑龙江、西藏、陕西、宁夏、广东、广西和海南开展了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全面初测工作。

     由此,探索创新更多了。海南组成20人“说清海南”项目组指导市县。江西、山西、陕西、安徽、四川等地引入高校师生参与现场调查。湖南、湖北推进第三方机构选聘。

 

生态环境部制定七项措施抓落实

     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这次现场会一点也不回避问题:整体进度仍相对迟缓,有的地方问题还比较突出。

     一是一些地区重视程度不够,任务落实不到位,推进不够有力。二是清查工作不扎实,仍有部分省市没有完成名录库补充工作。三是相关保障还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存在人员配备不足、办公场所未落实、专网未联通、经费不到位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此次现场会从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标准完成清查与试点工作、扎实做好入户调查准备工作、强化宣传与培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工作调度和督办、主动信息沟通交流等7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要求,这次会议之后,各省环保厅局要向省政府做好情况汇报,提请省政府或分管副省长听一次工作汇报、开一次动员部署会,重点解决在思想认识、部门联动、责任落实、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据悉,生态环境部将建立双周调度机制,并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对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表扬,对工作滞后、工作不落实的公开提出批评,并视情采取督办提醒、约谈通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督导。

     同时,会议提出,要尽快建起来两个层面的微信工作群。一是全国性的,二是各省的,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和各省环保厅局分管负责人都要实名进群。

     “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就要紧盯不放、常抓不懈,确保工作取得扎实成效。”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环保督察一般都查什么?

1、重点盯住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2、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

3、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4、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

地方检查会检查哪些?

1、生产配件的同时有出来粉末的辅料、相关的燃煤锅炉等设备要查封;

2、发现有噪音、气味浓的产品也要整顿;

3、没有营业执照、不规范的厂家需要重新整顿;

4、顺带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5、顺带查伪劣及假冒仿牌的。

6、偷排废水;

7、排放油漆味等刺鼻气体;

8、低频噪音或噪音过大;

9、粉尘污染;

10、未公示环评;

11、无环保审批手续;

12、电机组存在运行安全隐患;

13、违法建设;

14、私设暗管排污;

15、煤渣到处飘散;

16、纸渣挖坑填埋存在问题;

17、无废水回收系统;

18、未办理取水许可;

19、没有亮照经营;

20、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存贮其他废弃物;

21、治污设施简陋老旧问题;

22、烟尘排放浓度超标;

23、厂区堆积垃圾未及时处理;

24、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25、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26、排污许可证过期;

27、非法生产;

28、过滤池COD超标;

29、无排污许可证。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什么

环察人员的权利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环境监察人员有以下的权利: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2)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5)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企业切记:不可暴力抗法,不执行、不配合监察人员工作。否则后果严重。】

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的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八大方面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用情况。


废气污染检查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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