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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发话!矿山和加工厂再也不怕滥用职权的检查了
发布日期:2017-09-27   点击量:1976   标签:政策法规  



昨日,国土部发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草案)》意见征求稿,该草案详细规定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所遵守的原则。矿山和加工厂终于有法可依了,再也不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某些“检查”了,下面小编就挑重点带你一起看看这份草案都讲了啥。


1目的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监督检查行为,保障国土资源监督检查职权有效履行,维护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和国土资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就是为规范督察检查行为,现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个上面写的很清楚,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得遵守该规定!



3人员条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

以后执法人员不仅接受过教育,还要有良好的人品,不能随便找一个无文化无人品的人滥竽充数。



4上岗要求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后,才能从事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形势、任务和执法监察队伍建设需要,定期对持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人员分级组织业务培训。


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载明的监督检查工作区域范围限制。


要有证有证有证!重要的事说三遍。



5文明执法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不少于两人,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并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表明身份。


这一条详细要求了执法至少要有两人,文明执法,执法前还要出示证件。



6责令交回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一)擅自涂改、转借执法监察证的;

(二)利用执法监察证开展与职责无关活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审验不合格的;

(四)其他应当责令交回的。


对责令交回执法监察证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其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重新参加持证上岗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执法监察证。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执法人员的,如果发现执法人员的证件与持证人不符,则证件要收回。


7措施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五)对当事人拒不执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部门,提请采取相关措施;

(六)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通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暂停为其办理有关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

(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地区,有关地区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八)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被监督检查地区存在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问题,可以向该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提出工作建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这一条很详细的解释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实施的行为,建议详细看看。


8关于考核与监督


划重点:因这一部分条则比较多(文末附全文),主要明确了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方式和用途,规定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评议考核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评先、奖惩、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可以对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土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领域执法行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了程序履职到位的条件和超出履职能力范围不作为未依法履职处理的情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附文件


本文来源:国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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