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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开展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涉砂经营专项清理
发布日期:2017-08-14   点击量:2678   标签:政策法规  

前,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南各地政府部门积极响应。

主要针对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



 根据湖南省各地政府公开内容,清理内容包括: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

(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

7.涉超限超载类经营性活动。

其他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


清理对象包括: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

领导干部”包括:全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

本文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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