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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建筑行业如何降低应收账款收款风险?
发布日期:2017-07-19   点击量:2098   标签:政策法规  

建筑行业如何降低应收账款收款风险


一、慎重选择项目

建筑企业的好收益,往往是由好的项目、好的合作伙伴决定的。由于国内建筑业市场为“买方市场”的特性,造成了建筑企业为承接项目进行激烈地竞争,恶性竞争的现象也不少见。

在过去的黄金十年里,建筑行业及房地产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房地产的利润相对比较高,但建筑企业并未完全分享到行业发展带来的丰盈收益。相反,还不时发生建筑企业保证金被骗、开发商卷款而逃等一系列问题。

同时,随着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减少,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加强,国内施工行业大环境也面临着重大变化,建筑行业竞争激烈,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在这种背景下,建筑企业更应要谨慎调研选择工程项目,慎用甚至放弃“以量求胜”的策略,对看上去利润丰厚的项目更要慎之又慎。

建筑企业承接项目时应把握以下核心重点:

一方面,应注重对发包人资信状况的核查,具体可以根据发包人的不同性质设置不同的资信核查标准。如可将发包人性质划分为政府类、大型国企类、民营企业类、外资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类等,再进行不同侧重点的资信核查,选择与具备良好资信的发包人进行项目合作。

另一方面,加大对工程项目本身的情况调研,调研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核查发包人是否已经取得工程的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及土地证等,确保项目的合法性;二是围绕项目的性质、位置、政府对所在区域的规划等信息进行调查,对项目的商业前景作出一定的判断。

二、合理约定工程款(包括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及方式

工程进度款是应收账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合同中关于进度款支付方式的约定是合同的重点条款,也是保障建筑企业权利的关键。很多建筑企业因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及方式不明确而影响了款项回收,导致施工过程中大量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及材料商货款,进而引发了一系列诉讼纠纷。即使建筑企业最终通过司法等程序解决了纠纷,也能收回工程款,但已经耗费了建筑企业大量的精力、物力和财力,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成本。

建筑企业应当对施工合同中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和方式加以重视。

一方面,在签订合同前应根据发包人和项目的调查情况,慎重考虑是否垫资施工、垫资的时间和金额,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比例;

另一方面,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进度款支付条件、时间及付款比例,争取对建筑企业最为有利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所谓最为有利的支付方式,并不是仅指付款比例高,还要综合支付的条件加以判断,对建筑企业来讲,应该是明确、易于达到,且能够证明付款条件成就。

三、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周期长的特性,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大量的工程设计变更等情形,由此施工价款也需进行调整。因此,建筑企业应做好进场施工后应收账款的风险评估。

一方面要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另一方面更要做到“勤签证”、“勤结算”,即出现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情形时应及时办理工程签证及索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向发包人报送已完工程量,及时要求确认并支付进度款、结算款及相关的索赔款。

再次提醒建筑企业注意: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9条设定了逾期28天不提出索赔则丧失索赔权利,因此,加强施工过程中签证和索赔的管理与应收账款的管理密不可分,建筑企业必须苦下功夫做好这两项管理工作。

现场管理人员是项目管理各项措施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他们的意识和能力对签证和索赔工作的成效有着关键性影响作用。

建筑企业建立应收账款管理风险评估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同时需要在各级管理层充分灌输这一理念——签证和索赔是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

2013版施工合同中已经明确设置了逾期不提出索赔即丧失索赔权利的条款,建筑企业及其项目经理不能再抱有“先做好工程施工,待全部验收后再与发包人一起结算”等类似想法。

同时,建筑企业应确定专人,对项目进度款、工程款等进行逐项统计,建立建筑企业自身的应收账款管理及风险评估机制,根据风险系数的高低区别对待,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结算催收。对风险系数较高的款项,更应聘请律师提前介入,以免陷入工程款、索赔款等久拖不决的窘境。

四、及时采取措施并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特定情形下果断采取适当措施,及时撤出危局,也是建筑企业把控应收账款风险、防止损失扩大的有力手段。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仍有必要对发包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动态核查,一旦发现发包人资信出现问题,拖延支付到期进度款时,应当及时引入风险评估,对高风险项目应立即暂停施工,直至解除合同,并积极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轻信发包人的“口头承诺”、“画饼”等无支付担保的“空头支票”。实践中,建筑企业因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而陷入泥潭的事例屡见不鲜。

当然,采取暂停施工及解除合同等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程序依法依约行使,避免面临被发包人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同时也必须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超过6个月则丧失优先受偿权。


文章来源:商账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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