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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浙江国土厅:重点工程用建筑石料采矿权不特批 须依法申请
发布日期:2016-08-25   点击量:2719   标签:政策法规  

今年1-7月,浙江省交通基础设施完成投资900亿元,其中公路、水路、机场投资691亿元,增长34%,再创历史新高,大量高速、铁路和其他建设项目需建设配套的骨料供应基地。为顺利推进工程建设,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全省扩大有效投资集中开工重大项目用地情况督导服务行动,保障重大工程用地需求。

项目工期不等人,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骨料场需要及时完成,采矿权审批或面临“跟不上节奏”的困境。在本次督导服务行动中,绍兴、丽水、衢州三市国土局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了采矿权设置相关问题。

日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给出了答复,明确表示,工程建设用建筑骨料采矿权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获得采矿权,并办理采矿许可证。同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表示该类采矿权申请可走简化流程。

以下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回复原文

绍兴、丽水、衢州市国土资源局:

近日,在全省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用地督导服务中,你局提出了涉及工程建设项目采矿权管理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六、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明确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必须取得采矿权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其矿种包括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砂、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粘土、砖瓦用砂岩等,均属于非金属矿产。因此,在我省境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如因施工等需要,无论何种形式开采上述矿产资源的,均应受《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调整,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办理采矿许可证。

为提高审批和服务效率,在工程建设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采矿权,省厅有关文件已明确了简化资料要求和审批流程,各地可以按简化流程办理工程建设相关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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