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探矿权许可和探矿权转让许可 |
||
|
||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探矿权申请人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四)《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是否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0个工作日(经省政府审改办同意按法定期限办理) 许可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申请的探矿权相适应的资金来源; (三)有专业的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开展勘查工作,如探矿权人没有地勘资质,则须与相关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签订勘查合同; (四)已履行探矿权人的相关义务及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等。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政务中心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办资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规划、矿管、储量、地环、财务、信访处和执法总队负责人、地勘处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规划、矿管、储量、地环、财务、信访处和执法总队负责人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 ②地勘处经办人员根据相关会审处室(总队)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14个工作日) (3)时限:19个工作日。 2、审核 (1)岗位责任人:地勘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地勘处分管副处长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复核审查;(6个工作日) ②地勘处处长对经复核审查后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办材料,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资料,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6个工作日) (3)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 3、时限:6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负责人:厅政务中心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决定情况告知申请人。 3、时限:3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厅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1—89991133) 窗口地点: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 交通到达线路:105、140路公交省政府站下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或3:00—6:00(夏) 业务咨询电话:89991244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何荣 孟昌 89991244 单位网址:http://www.gtzy.hunan.gov.cn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国家财政出资地勘项目探矿权新立申请 1.申请登记书; 2.勘查区交通位置图; 3.国家计划项目任务书; 4.项目设计书及附图,涉及到坑探的还要有当地市(县)安监部门签署意见; 5.设计审查意见书; 6.探矿权人法人资格证书; 7.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8.涉及坑探的,还须提供《关于坑探工程施工的承诺函》; 9.电子报盘。 (二)其他探矿权新立申请 1.申请登记书; 2.勘查区交通位置图; 3.勘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涉及到坑探的还要有当地市(县)安监部门签署意见; 4.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意见书; 5.探矿权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6.勘查合同书原件; 7.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8.勘查资金证明书(银行存款证明); 9.出让公告复印件、成交确认书原件、成交合同原件(经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证明材料); 10.价款缴款收据或发票复印件; 11.探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 12.探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13.涉及坑探的,还须提供《关于坑探工程施工的承诺函》; 14.电子报盘。 (三)探矿权延续申请 1.延续申请登记书; 2.勘查区交通位置图; 3.勘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涉及到坑探的还要有当地市(县)安监部门签署意见; 4.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意见书; 5.使用费缴款证明复印件; 6.探矿权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7.勘查合同书原件; 8.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9.勘查资金证明书原件(银行存款证明) ; 10.年检报告; 11.勘查工作总结; 12.勘查支出会计报表; 1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14.探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15.涉及坑探的,还须提供《关于坑探工程施工的承诺函》; 16.电子报盘; 备注:国家计划项目:第4、8、10项可不提供。 (四)探矿权法人变更申请 1.变更申请登记书; 2.(转让的)审批文原件; 3.原勘查实施方案(已通过储量备案的可不要); 4.受让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原勘查许可证; 6.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原件; 7.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8.探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9.电子报盘。 (五)探矿权变更勘查范围申请和探矿权分立申请 1.变更登记书; 2.勘查实施方案及附图,实施方案中涉及到坑探的还要有当地安监部门签署的意见书; 3.勘查工作总结; 4.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5.年检报告; 6.资金证明; 7.探矿权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8.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 9.勘查合同; 10.扩大堪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还应提交探矿权扩大范围实地核查表,缩减勘查范围需提交资料汇交凭证; 11.涉及坑探的,还须提供《关于坑探工程施工的承诺函》; 12.专家评审意见书及扩界批复; 13.探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14.电子报盘。 (六)探矿权保留申请 1.保留申请登记书; 2.原勘查许可证; 3.勘查报告(储量报告); 4.上年度年检报告; 5.使用费缴纳收据复印件; 6.勘查支出会计报表; 7.储量备案批文复印件; 8.探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9.电子报盘。 (七)探矿权注销申请 1.注销申请登记书; 2.信息中心资料汇交凭证原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工作总结或勘查成果报告; 5.勘查支出会计报表; 6.探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7.电子报盘。 探矿权许可流程图
探矿权转让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探矿权转让申请人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四)《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五)《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六)《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是否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法律无限制规定。 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0个工作日(经省政府审改办同意按法定期限办理) 许可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政务中心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办资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规划、矿管、储量、地环、财务、信访处和执法总队负责人、地勘处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规划、矿管、储量、地环、财务、信访处和执法总队负责人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 ②地勘处经办人员根据相关会审处室(总队)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14个工作日) (3)时限:19个工作日。 2、审核 (1)岗位责任人:地勘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地勘处分管副处长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复核审查;(6个工作日) ②地勘处处长对经复核审查后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办材料,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资料,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6个工作日) (3)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 3、时限:6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负责人:厅政务中心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决定情况告知申请人。 3、时限:3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厅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1—89991133) 窗口地点: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 交通到达线路:105、140路公交省政府站下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或3:00—6:00(夏) 业务咨询电话:89991244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何荣 孟昌 89991244 单位网址:http://www.gtzy.hunan.gov.cn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勘查区交通位置图; 3、勘查阶段性工作总结(已结束工作的提交勘查报告和储量备案批文); 4、转让合同原件; 5、探矿权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6、(上年度)年检报告; 7、勘查支出会计报表(转让人最低勘查投入证明) ; 8、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9、受让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0、受让人勘查资金证明书(银行存款证明) ; 11、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12、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原件; 13、地堪单位资质复印件; 14、(曾经转让过的)原转让审批文复印件; 15、转让鉴证文书; 16、探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 探矿权转让许可流程图 来源: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