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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发布日期:2016-02-24   点击量:2885   标签:政策法规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建设项目单位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3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5条

(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10号)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7号)

是否收费: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法定期限:29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9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建设项目已获取立项批复或有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

(二)查询申请表填写正确、规范;

(三)查询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经过评审、备案(压覆矿产地还应进行补偿价款评估);

(五)1.压覆矿区内存在矿业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已与矿业权人签订压矿补偿协议。

2.压覆矿产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缴清补偿价款。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处室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办资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不齐全的要求补正资料。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矿产资源储量处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根据申办材料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3)时限:9个工作日。

2、审核 

(1)岗位责任人:矿产资源储量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需相关处室会审的,汇总会审意见。

②根据申办材料是否符合条件,分别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复核。

(3)时限:3个工作日。

3、复核

(1)岗位责任人:矿产资源储量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根据申办材料是否符合条件,分别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复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负责人:矿产资源储量处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制作并发放许可文书。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厅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1—89991133)

窗口地点: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第五办公楼南栋

交通到达线路:105、140路公交省政府站下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或3:00—6:00(夏)

业务咨询电话:89991137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黄  鹏  89991137

单位网址:http://www.gtzy.hunan.gov.cn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申请表;

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结果表;

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

4、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5、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或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

6、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书(或补偿价款备案书及缴款发票);

7、建设项目与被压覆矿业权的关系位置图。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来源: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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