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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许可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发布日期:2016-02-24   点击量:2830   标签:政策法规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企业法人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四)《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五)《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

是否收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收取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0个工作日(经省政府审改办同意按法定期限办理)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国务院第152号令和第241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省政府257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政务中心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办资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矿管处、地勘处、财务处(新立)、信访处和矿产执法处室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管、地勘、财务(新立)、信访处和矿产执法处室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会审;(10个工作日)

②矿管处经办人员根据相关会审处室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9个工作日)

(3)时限:19个工作日。

2、审核

(1)岗位责任人:矿管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管处分管副处长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初审经办人审查意见进行复审;(7个工作日)

②矿管处处长对经复审后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办材料,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资料,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7个工作日)

(3)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

3、时限:7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负责人:厅政务中心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决定情况告知申请人。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厅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1—89991133)

窗口地点: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

交通到达线路:105、140路公交省政府站下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五下午内务整理,不对外受理业务)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或3:00—6:00(夏)

业务咨询电话:0731—89991344

单位网址:http://www.gtzy.hunan.gov.cn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资料:

(一)新立登记

1、采矿权申请报告及申请登记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3、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原件);

4、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5、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原件);

6、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证明(原件);

9、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查认定表(原件);

10、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或探矿权有偿处置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11、资金、技术人员等资质条件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需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报件,纸质文件按顺序排放,复印件应由复制单位签章,纸质文件扫描成PDF格式电子图片,按照相应报件类型制作成PKG格式电子报件。PKG格式电子报件制作软件可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互联网门户网站下载。

(二)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4、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5、安全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原件);

6、储量检测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

7、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认定表(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分期验收报告审核表(原件);

8、采矿权(新增资源)需有偿处置的,提交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证明及采矿权评估备案证明(原件);

9、最新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原件);

10、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需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报件,纸质文件按顺序排放,复印件应由复制单位签章,纸质文件扫描成PDF格式电子图片,按照相应报件类型制作成PKG格式电子报件。PKG格式电子报件制作软件可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互联网门户网站下载。

(三)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4、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原件);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原件);

6、变更内容的相关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变更前后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原件);

(2)转让变更采矿权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和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或转让所需资料)(原件);

(3)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生产方式、生产规模的,提交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变更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权评估报告审查认定备案文件(原件);

(4)缩小矿区范围的,提交退出部分矿区地质环境治理验收报告审核表(原件);

7、最新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原件);

8、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需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报件,纸质文件按顺序排放,复印件应由复制单位签章,纸质文件扫描成PDF格式电子图片,按照相应报件类型制作成PKG格式电子报件。PKG格式电子报件制作软件可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互联网门户网站下载。

 

采矿权许可流程图

 

 

采矿权转让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企业法人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四)《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五)《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六)《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

是否收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收取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0个工作日(经省政府审改办同意按法定期限办理)

许可条件:

(一)采矿权人和拟申请受让采矿权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规定的条件;

(三)受让人具备《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省政府257号令)的条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政务中心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办资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不齐全的要求补正资料。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矿管、储量、地环、财务、信访和矿产执法处室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管、储量、地环、财务、信访和矿产执法处室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会审;(10个工作日)

②矿管处经办人员根据相关会审处室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9个工作日)

(3)时限:19个工作日。

2、审核 

(1)岗位责任人:矿管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矿管处分管副处长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初审经办人审查意见进行复审;(7个工作日)

②矿管处处长对经复审后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办材料,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资料,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7个工作日)

(3)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负责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

3、时限:7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负责人:厅政务中心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决定情况告知申请人。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厅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1—89991133)

窗口地点: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

交通到达线路:105、140路公交省政府站下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周五下午内务整理,不对外受理业务)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或3:00—6:00(夏)

业务咨询电话:0731—89991344

单位网址:http://www.gtzy.hunan.gov.cn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及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3、转让人、受让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4、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

5、转让合同,国有矿山企业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6、采矿权交易鉴证书(原件);

7、矿山生产满一年、矿业权属无争议等证明材料(原件);

8、受让人资金、技术人员等资质条件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9、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原件);

10、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证明或己有偿处置采矿权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1、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需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报件,纸质文件按顺序排放,复印件应由复制单位签章,纸质文件扫描成PDF格式电子图片,按照相应报件类型制作成PKG格式电子报件。PKG格式电子报件制作软件可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互联网门户网站下载。

采矿权转让许可流程图


来源: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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