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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严招来了!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1-03-12   点击量:1088   标签:政策法规  
为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规范开展中央企业责任约谈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加大整改追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了《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约谈规则》)。
《约谈规则》明确国资委将针对中央企业发生的重大问题、资产损失或风险隐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及时开展责任约谈工作,提出监管意见,提示责任风险,督促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挽回资产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发挥以追责促追损、促发展的作用。要求中央企业强化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和配合约谈工作,认真做好整改落实。
《约谈规则》与国资委此前出台的提示函和通报工作规则等形成统一机制,是完善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国资委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坚定不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有力抓手,有利于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协同,提升监督效能,为引领推动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关于印发《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发监责规〔2021〕14号
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
《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已经国资委第342次党委会议、第5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责任约谈工作规则是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完善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监督机制,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具体举措。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约谈,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和合规管理水平,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促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现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资委2021年2月20日
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开展中央企业责任约谈工作,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加大整改追责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责任约谈,是指针对中央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资产损失或风险隐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等,国资委依法依规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告诫谈话,提出监管意见建议、责令整改追责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 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中央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责任约谈: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存在问题的;
(二)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四)规划投资、财务管控、经济运行、产权管理、改革重组、国企混改、公司治理、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资本运营、科技创新、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控、内部审计、监督追责、网络安全、选人用人、巡视巡察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的;
(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因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等工作需要,暂未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瞒报漏报谎报迟报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的;
(八)对出资人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督查等工作以及国资监管提示函、通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
(九)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有严重不当行为的;
(十)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事项。
第四条 出现第三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的,国资委相关厅局根据职责启动责任约谈工作,拟制《责任约谈通知书》,报经国资委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后,以国资委名义印发被约谈中央企业,根据需要抄送国资委责任追究机构、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巡视机构等。
《责任约谈通知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限等。
第五条 责任约谈由国资委相关厅局负责人主持,必要时可请国资委分管负责同志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以及国资委有关厅局共同参加责任约谈,在责任约谈前,就有关责任约谈内容和意见要求等进行沟通协商。
第六条 责任约谈形式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多家中央企业存在同类问题或约谈事项涉及多家中央企业的,可以开展集体约谈。
第七条 责任约谈对象为中央企业有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需要,国资委可指定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约谈。
第八条 责任约谈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提示相关人员的责任风险,提出监管要求和整改意见。
(二)听取被约谈人员对相关问题的陈述,主要包括有关问题基本情况,造成的资产损失、损失风险或影响,问题原因分析,已采取整改或责任追究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情况。
(三)对被约谈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九条 国资委相关厅局应当做好责任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印送被约谈中央企业。约谈纪要内容主要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主持及参加人员,约谈事由、被约谈人陈述情况、国资监管意见要求等。
第十条 有关中央企业收到《责任约谈通知书》后,应当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按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准时参加约谈并提交相关书面陈述材料。
第十一条 有关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责任约谈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落实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安排。工作方案于责任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资委。
第十二条 有关中央企业应当认真组织落实责任约谈意见要求和工作方案,主动采取措施,制止纠正违规行为,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降低损失风险,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有关中央企业对于责任约谈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有关中央企业应当针对责任约谈中提出的问题风险,在本企业开展同类问题风险排查,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发生。
第十五条 有关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约谈事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约谈意见要求落实完成后,应当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措施、落实成效及责任追究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国资委。
第十六条 国资委对有关中央企业整改落实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评估,推动中央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国资委将责任约谈反映中央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整改措施及成效、责任追究情况等,作为被约谈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等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国资委对被约谈中央企业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责任约谈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认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及责任,以及作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国资委责任追究机构将定期汇总分析责任约谈反映中央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以及责任追究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共性问题专项核查,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健全管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国资委相关厅局应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等立卷归档。涉及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的有关材料,移送国资委责任追究机构按照有关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责任约谈工作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等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密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约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     字:雷闪闪
 图     片:欧阳琼 
责任编辑:李欣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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