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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绿色矿山建设 (七)
发布日期:2018-06-25   点击量:1585   标签:学术交流  

14. 国家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矿业用地支持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1.保障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用地。各级政府在编制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将绿色矿产建设项目所需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对全省拟建的8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的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给予适当倾斜。

2、制定绿色矿山采矿用地的出让政策。对于绿色矿山临时租赁的采矿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现弹性出让,并可按规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维护绿色矿山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3、制定绿色矿山用地的增减挂钩政策。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在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恢复治理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4、实行矿山用地的年度变更制度。将矿山用地的年度变更纳入国土部门每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整体部署。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工作流程,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经实地调查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对象及范畴,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15. 国家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财政支持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调查评价、勘查等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支持。

2、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原则上可统筹上级及本级财政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矿产、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项目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建设。

3、各级财政要安排绿色矿山建设的专项资金,用于“第三方评估”工作及矿山企业的奖励。建立评选、奖励制度,对被评选为优秀的绿色矿山企业进行适当的奖励。

4、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绿色矿山,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湖南省砂协法务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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