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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人集团犯罪,非法采砂17万吨!最高检公布10起典型案例,一半涉及砂石!
发布日期:2023-07-03   点击量:679   标签: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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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最高检发布了第二批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继续加大办案力度,加强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协作配合,通过共同履职形成对该领域违法犯罪的震慑态势。值得关注的是,10起典型案例,5起涉及砂石!

1.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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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河北省涉县A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地约2000平方米建设砂石破碎厂,在周边山体盗采石英石进行生产加工,获利6万余元。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和辽城乡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职,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涉县院)接到举报线索后,初步调查发现,A公司自2017年开始,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地建厂,非法开采矿石。3月17日,涉县院分别对县自规局和辽城乡人民政府立案调查。
图片办案人员通过无人机航拍固定证据
为了厘清行政执法权下放后,行政机关和乡政府的监管职责,2022年3月18日,涉县院邀请县自规局、涉县辽城乡人民政府召开磋商会,参会人员围绕针对行业监管权、乡镇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讨论。涉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通过释法说理,进一步厘清了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使县自规局认识到作为土地、矿产资源监管部门,其对违法占地和非法采矿行为负有监管职责;使乡政府认识到其对违法占地和非法采矿行为有行政处罚权。并在现场向县自规局和辽城乡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自规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议辽城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权,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受损林地进行生态修复。
县自规局及辽城乡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整改,依法拆除违法占地的厂房,没收违法行为人非法采矿违法所得61296元,并处罚款12259.2元。并于2022年5月16日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相关责任人已处罚,采矿坑已填埋。
涉县院跟进监督发现,涉案砂石破碎厂房虽已拆除,但仍有部分弃料随意堆放,采矿坑回填较浅,土地未完全恢复原状,受损林地生态未全面修复。
图片办案人员现场实地核实土地恢复情况
【诉讼过程】
2022年6月15日,涉县院依法对县自规局和辽城乡人民政府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起诉后,辽城乡人民政府在县自规局的全面配合和指导下,制定了生态修复方案,督促A公司对采矿坑进行回填并对被毁林地进行补植复绿,共种植树木5700株,复植补绿17.68亩。鉴于两行政机关已全面履职,诉讼请求全部实现,8月19日涉县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8月30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县自然资源局以此案为契机在全县开展非法采矿专项整治活动,对县域内废旧矿山进行补植复绿和生态修复,采矿区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典型意义】
行政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权向基层扩展,多项行政执法权下放至乡镇或街道办,虽有效解决了基层“看得见,管不着”的执法监管难题,但部分行政机关也产生了执法权下放后就可“不闻不问”的错误思想。检察机关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促使行政机关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有效化解行业监管权、乡镇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交叉等治理难题,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贡献检察智慧。

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督促治理洪水沉积砂及灾毁地复耕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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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7日至20日,受强降雨和上游来水影响,嘉陵江一级支流涪江沿岸的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段岸线和近千亩土地被淹没。洪水消退后,部分沿江河岸、土地表面沉积了大量河砂,富金村蔬菜基地等区域土地及河岸上沉积河砂约130万吨。当地村民、土地承租人及其他社会主体等私挖滥采洪水沉积砂并进行销售,导致洪水沉积砂资源被非法侵占,耕地灾毁后又因人为采砂被进一步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接上级检察院通报长江非法采砂破坏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市一分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经初查发现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存在非法采挖洪水沉积砂情形,重庆市一分院于2021年7月2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
经调查,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富金村涪江沿岸被洪水沉积砂覆盖土地均为耕地,因2020年“8·17”洪灾导致灾毁土地面积达474.69亩。土地上覆盖的沉积砂绝大部分已被当地村民及其他社会主体等以自发清理、恢复耕作条件等为由私自采挖、销售,采挖沉积砂导致地表出现六七米深的坑凼和沟壑。经生态环境资源专家现场踏勘并出具勘察意见认为:地块可见明显的人为扰动痕迹,清运砂石行为导致地块地形地貌发生较大改变,增大了后续复垦难度、可能造成周边耕地坍塌损毁、影响后续复垦后土壤结构与质地。
图片检察官现场听取群众意见

在行政监管履职上,属地水利部门认为,因洪水沉积砂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故不属水利部门的监管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认为,洪水沉积砂未列入矿产资源目录,是否系矿产资源或其他自然资源存在疑问,介入监管依据不足;公安机关则认为因资源性质和行为性质难以界定,打击处理难度较大。故属地行政机关均未开展有效行政监管。
重庆市一分院结合自然资源属性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查认定,洪水沉积砂系洪水裹挟积淀而成,具有跟河砂相似的性状和经济利用价值,属国有自然资源;灾毁土地原系耕地,正在遭受进一步的人为破坏。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自然资源和耕地均有保护职责。2021年8月27日,重庆市一分院向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全面履职,对洪灾损毁土地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及时组织实施损毁土地的整治复垦工作。
由于整治工程庞大复杂,治理难度大、周期长,加上汛期等原因需分期实施整改。2021年10月26日、2022年5月23日、2023年1月13日,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整改方案和步骤三次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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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检察官踏勘整改现场
重庆市一分院多次开展回头看,发现洪水沉积砂得到有效监管,私挖滥采情形已消除,资源利用由国有平台公司统一管理。在本案的推动下,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了合川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补位机制、重庆市洪水沉积砂管理制度,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图片检察官开展终期整改回头看
【典型意义】
本案成功探索了洪水沉积砂监管及灾毁地治理等涉农、涉资源问题的基层治理新课题,以厘清洪水沉积砂的国有自然资源属性,通过公益诉讼履职,促进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从“缺位不管”到“补位都管”,探索建立了具有示范效应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缺乏监管主体时的所有者补位管理机制,并积极推动将灾毁地保护纳入了地方立法程序。

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矿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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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吴某等人在浙江省嵊州市浦口街道三塘村胡公庙自然村原砖场地块开设砂石洗筛场。9月30日至12月30日期间,吴某等人未经批准,非法开采嵊州市棠头溪村桃花渡地块砂石资源,经洗筛后对外销售。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初,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嵊州市院”)组织开展砂石资源领域专项监督活动,并对嵊州市浦口街道工作人员反映的非法采矿案件线索进行摸排。经调查发现,由于涉案桃花渡地块为沿江洼地,非法开采人员采取先挖优质毛砂后填入渣土的方式,盗掘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隐蔽性极强,打击难度极大。
为此,嵊州市院成立专案组,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利用运输矿产资源的重载货车总质量普遍超过12吨,应当安装并正常运行卫星定位装置的规律特征,研发了非法采矿监督模型(以下简称“监督模型”),通过可视化拟合涉案车辆运行轨迹,还原矿产资源真实非法外运路径,精准计算非法外运矿产资源的总车次数,预估非法开采总量。经监督模型分析,在吴某非法采矿案件中,非法外运毛砂至同街道三塘村一处砂石洗筛场共计491车次,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流失。
图片嵊州市院利用监督模型锁定非法采矿区域内车辆
图片嵊州市院利用监督模型追查矿产资源销赃地点
模型研发期间,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于2022年2月11日,对吴某非法采矿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同年3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吴某从浦口街道棠头溪村桃花渡地块非法开采毛砂140车次,责令停止非法采矿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8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760元。
专案组随即向自规局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审查认为自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一是认定的非法外运毛砂车次数仅为140车,比大数据模型认定的491车次少;二是认定从涉案桃花渡非法外运的单车重量少;三是存在以罚代刑的可能。
2022年4月1日,嵊州市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根据调查查明的事实,5月7日向自规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查清涉案人员违法事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7月6日,自规局书面回复,监督模型分析统计涉案地块非法外运毛砂的车次数,与现场查获运输台账记载的时间和次数基本吻合,能够证实运输台账记载内容客观真实,重新查实吴某等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达62余万元,已依法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图片嵊州市院办案人员现场勘察非法采矿区域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嵊州市院公益诉讼部门将非法采矿的刑事案件线索及时移交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并将在调查中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移送市纪委监委。
嵊州市院以此案为契机,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自规局联合出台《关于非法采矿数字“智治”的意见》,明晰部门职责,实现数据协同、模型共享,破解非法采矿领域监管难题,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已应用监督模型办理了多起非法采矿案件,挽回国有矿产资源价值350余万元。
【典型意义】

针对非法采矿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难题,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运用车辆轨迹数据等信息,研发大数据监督模型,把数字技术应用于线索搜集、分析研判、调查取证等环节,并联合行政机关,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协同、模型共享,推动多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加速实现非法采矿领域数字“智治”。

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诉彭某某等五十五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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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彭某某等人出资购买四艘船并改造成吸砂泵船,形成了以彭某某为首、陆某某等人为固定成员、刘某某等人为一般参与者共五十五人的非法采砂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安徽省芜湖市东梁山一带长江水域,大肆盗采江砂,形成集盗采、运输、销售为一体的非法产业链。案涉采砂水域有江豚等珍稀水生动物活动且毗连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盗采威胁江豚生存环境。
【调查和诉讼】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芜湖经开区院)在履行审查批捕职责时获取该线索,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侦查,于2021年7月6日、2022年6月13日决定对彭某某等二十九人及周某等二十六人非法采矿违法行为分别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依法履行公告程序。
图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芜湖经开区院通过调取涉案刑事案件材料、走访调查、委托鉴定等方式,查明,彭某某等人非法采砂170048吨,价值4602996元。芜湖经开区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非法采砂行为导致的江砂资源和河床结构等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受损94550.07立方米,水源涵养减少50913.32立方米,建议采用工程手段恢复河床原始结构及水源涵养量,共需5149997元;造成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恢复费用90680元。
芜湖经开区院认为,彭某某犯罪集团非法采矿行为对国家自然资源造成巨大损害,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符合民法典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中三名当事人因同起犯罪事实已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被判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当排除在此次诉讼被告之外。另考虑刑事责任的免除并不能阻却民事责任的承担,依法将因犯罪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公诉的八名当事人列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并厘清各被告侵权责任关系,为精准提出诉讼请求奠定了证据基础。
2021年11月18日,芜湖经开区院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彭某某、陆某民等二十九人连带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240677元、损害赔偿金数额10%惩罚性赔偿金524068元、评估费10000元;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3月25日,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彭某某等五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图片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观摩旁听庭审
2022年8月15日,芜湖经开区院向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周某等二十六人分别对各自参与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已判决的彭某某等二十九人对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经开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针对非法采砂犯罪集团人数众多的特点,检察机关分批次提起刑事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持案件完整性前提下依法及时惩罚罪犯,合理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公诉、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列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精准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以生态资源损失为基数提出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增加了非法采砂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成本。

5.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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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茅岭江流域、茅尾海海域存在十分突出的非法采砂问题”,并向广西发出“1号督办单”。在随后开展的专项整治打击行动中,公安机关查获胡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及何某某等4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且没有采取任何生态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故意规避海洋执法检查,分别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尾海、茅岭江流域长期利用抽砂船非法开采海砂,并销售给经营砂厂的管某某、丁某某。管某某、丁某某明知胡某某等人出售的海砂为非法盗采,仍予收购并加价出售,且在入海河流茅岭江沿岸租用村民的水田、林地等非法占用土地用于堆放盗采的海砂。
【调查和诉讼】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防城区院)成立“刑事+公益诉讼”办案组,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7月15日、8月10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非法采海砂及购砂行为人的定性、涉案人员违法犯罪金额认定、海砂价格确定、卖砂购砂共责等方面,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并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胡某某等4人非法开采海砂共计17721.73立方米,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水污染补偿、海洋生物资源损害等共计2959535.7元。防城区院分别于2021年6月23日、8月2日、8月18日发出诉前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图片办案人员调查核实非法采砂堆放情况
防城区院审查认为,购砂人对于收购的海砂来源具有明确的认知和判断,采砂、卖砂、购砂行为人均为非法获利,处于非法采砂行为的一体链条,具有高度协同性,采砂与购砂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该院分别于2021年9月17日、10月18日、11月5日依法向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请求判令胡某某、梁某某、陈某某、何某某4人赔偿矿产资源损失、水污染补偿费、海洋生物资源损害等共计2959535.7元,鉴定费70000元。管某某、丁某某分别在其共同侵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22日,防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部分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防城区院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砂场违法占用水田、林地等线索,于2022年9月6日对防城区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诉前磋商,促请防城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关停整治非法堆砂砂场58个,对被非法占用的海岸、水田等进行水泥硬化破除,并补植复绿。茅岭江流域生态修复工程被列入2022年防城港市十大为民办实事项目,项目总投资3257.9万元,目前项目进入配套设施建设结尾阶段,即将建成生态环境整治公园。
防城港市检察院结合办案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并促推市人大将出台《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开采海砂的决定》纳入立法计划。目前该决定已经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正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既打击非法盗采海砂行为,又追偿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失,推动全链条整治非法采、卖、购砂产业。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法占地堆砂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责任部门依法履职,实现海洋、海岸、河岸等生态环境全方位、立体化保护,并结合办案促推地方立法。

来源:检察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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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雷闪闪   |  审核:李欣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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