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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这些重要法律今年元旦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2-01-07   点击量:906   标签:新闻中心  

时序更替,万象更新。当新年的钟声敲响,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开始施行,陪伴我们走进崭新的2022年。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家长的教育职责,法律援助法让公平正义更加可知可感,监察官法为监察官的管理增添法律依据,第四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百姓打官司提供了更多选择、方便与更高的效率……新的一年,更多的法治阳光为你我带来温暖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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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有更多选择、方便与高效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经过第四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回应人民群众新时代司法需求的重大举措,重点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方面作出调整,进一步优化了相关程序规则,促进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强化了信息技术应用支撑,有效建立了“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此次修法工作,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制度成果,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新发展格局将发挥重要作用;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就做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民事案件审理的衔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民事案件审理的衔接工作。2022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尚未进行的诉讼行为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独任制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因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并即将施行,试点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正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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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家庭教育建章立制

家长在孩子的教育中应起到什么作用?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针对未成年人学习负担过重等问题,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针对一些留守未成年人缺乏亲情关爱的情况,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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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让法治温暖更多群体。

与现行有关规定及实践相比,法律援助法新增“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作为法律援助形式;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在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中增加“确认劳动关系” “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等;新增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规定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法律援助申请人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等情况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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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

近年来,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企业组织形式和劳动者就业方式发生深刻变化。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增加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此外,完善工会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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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管理增添法律依据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正式施行,对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作出诸多制度安排。

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也可以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监察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此外,监察官法还明确实行监察官责任追究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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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

针对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较重的问题,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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