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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用地亟待规范!省自然资源厅发布《耒阳市砂石土矿用地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21-11-22   点击量:1130   标签:新闻中心  

精彩导读

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合理利规范砂石土矿用地行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耒阳市自然资源局成立了局长任组长的砖厂(来料加工和页岩)、制砂厂、采石场专项清查领导小组,组织专班历时1个月对全市所有砖厂(来料加工和页岩)、采石场和制砂厂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及思考建议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


耒阳市共有砖厂(来料加工和页岩)、制砂厂、采石场矿山82家,分别为砖厂(来料加工和页岩)23家、制砂厂29家、采石场30家,分布在耒阳市24个乡镇(街道)。目前,82家矿山占地面积1780.8亩(耕地250.1亩,永久基本农田54.3亩),其中23家砖厂占地面积503.3亩(耕地97.1亩,永久基本农田6.9亩),办理临时用地手续14宗151亩,现均已过期;29家制砂厂占地面积456.4亩(耕地34.2亩,永久基本农田2.7亩),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1宗9亩,办理临时用地手续17宗447.4亩(已过期12宗82.3亩);30家采石场占地面积821亩(耕地118.8亩,永久基本农田44.7亩),办理临时用地手续18宗279.8亩(已过期15宗255.3亩)。


存在问题


矿区范围划定不够合理

一是划定矿区范围较小。全市采石场30家均为小型矿山,数量较多,矿区划定面积小,最小的仅0.001平方公里左右,导致生产规模偏小,规模化经营程度低,难以升级为大中型矿山企业。且砂石土矿大部分是露天开采,生产区、生活区和石料堆放区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因矿区范围小,无法实施配套,导致大量违法占地。二是划定矿山采区不合理。因山体权属、占用公益林和基本农田等原因,部分采矿权范围是以山脊为界进行划分,只划定了半边山或直划山顶,造成采矿区为狭长地带,造成边坡压占资源储量大,开采难度大,容易造成超深越界开采行为。


矿山用地审批存在障碍

一是国有建设用地手续与矿权存有时差。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需要省级审批,手续繁杂、耗时长且费用大,目前也无使用国有出让土地先例;矿山用地作为工业用地出让,出让年限为50年,而矿山矿权最高30年,一般砂石土矿矿权的使用年限为10年左右,时间差距较大。二是集体建设用地与矿山用地业主身份不符。集体建设用地局限于村办集体企业,砂石土矿矿山业主大部分为私营企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与法律相悖。三是临时用地局限性较多。由于临时用地有诸多限制性规定,如使用期限短、不能硬化、不能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因素,致使矿山企业使用受限。


矿山用地违法行为较为普遍

一是未批先建较多。耒阳市有砂石土矿82家,未办理用地手续30家,未批先建达三分之一以上,虽然大部分都进行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难以杜绝。二是“以租代征”掩盖违法事实。经查,耒阳市仅1宗砂石土矿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其它的均是占用集体土地。大部分矿主直接与村组和村民协商,签订租地协议,支付租赁费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利,以“以租代征”形式掩盖违法事实,直接依矿而用。三是以办理临时用地形式掩盖违法行为。砂石土矿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违反临时用地相关规定,大部分为生活生产区,进行硬化场地或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矿方未进行复垦复绿,甚至继续申请延期,致使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矿山用地生态破坏严重

一是植被破坏现象普遍。砂石土矿大部分是露天开采,占地面积大,矿山开发生产堆放、生产设备、生活设施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地面绿色植被破坏严重。二是水土流失严重。部分矿山企业未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开采,存在多个采坑乱挖乱排现象,甚至超深越界开采,对开采废土废渣未能及时处理,形成陡坡悬崖,地表破坏水土流失严重。三是恢复治理滞后。大部分矿山企业未严格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边开采边治理,而是乱堆乱弃,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展缓慢,严重滞后,甚至有的未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相关建议


01

科学制定规划

围绕“产业兴市”战略,紧扣省、衡阳市砂石土矿保护与开发利用政策,将已编制的《耒阳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5年)》内容融入《耒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当中,实现多规合一,避免出现矿规与其他规划相冲突。依托规划设计的控制总量、科学布局、严格准入条件等手段实施优化整合,采取规范关闭、退出有效举措促进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推动产业做大做强,全面改变砖厂、制砂厂、采石场开发利用“散、小、乱、污”现象。


02

实行堵疏结合

加大违法用地打击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侵占生态红线的,重点整治打击,消除存量、杜绝增量,做到既查事、又查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纪检机关处理,形成震慑作用,杜绝新增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依规主动作为,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加快用地报批进度,督促矿山企业完善用地手续,消除违法状态,依法依规用地。同时,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督促矿山企业尽快复耕复绿。


03

创新用地模式

根据矿山用地的特点,采用不同的供地模式来完善矿山用地手续,对矿山用地进行规范。建议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解决:1.国有建设用地与矿权同步出让。在矿业权招标、拍卖前,将开采矿产资源所需土地预先征收、收购。拍卖矿业权时,将土地使用权一同拍卖或协议出让给矿业权所有者,土地出让年限按照矿权出让年限实行弹性出让。2.集体土地作价入股。开采周期短、露天开采的采矿企业取得矿业权后,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协商,采用采矿企业出资,当地村民以土地作价人股的形式共同成立村办集体企业,以村办集体企业名义办理好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双方各自按股份分配利润。矿山生态修复闭坑完成后,将复垦好的土地归还农民。3.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凡是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尽快达标,将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列入异常名录。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严格落实《土地复垦规定》,督促用地企业和个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同步恢复治理,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同时建立绿色矿山复垦奖励制度,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废弃矿山用地修复的,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和奖励,逐步消除废弃矿山用地,推动土地高效利用。


04

尽快出台政策

根据当前土地和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议抓好顶层设计,从国家、省级层面尽快出台矿山用地有关指导性政策,将矿山用地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深入推进矿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融合,努力探索绿色发展新途径,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湖南自然资源


文     字:雷闪闪
 图     片:欧阳琼 
责任编辑:李欣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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