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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监守自盗”卖砂获利

发布日期:2026-05-15 02:05:54   点击量:1   标签:新闻中心

手握岗位职责,便肩负起守护单位财产的重任,可总有一些人把职务便利当成个人谋私的工具,为一己私利触碰法律红线,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监守自盗”,最终身陷法网、自毁前程、懊恼不已。近日,湖北襄阳市谷城法院审结一起河道采砂区员工内外勾结侵占公司财物案,三名被告人用亲身教训敲响职场守法警钟。

2020年11月,谷城县某投资公司依法取得南河河道某采区经营性采砂许可,湖北某工程公司承包该采区砂石代加工业务。焦某、翟某系投资公司员工,主要负责砂石运输车辆过磅称重、开具运输票证等工作;石某是工程公司驾驶员,负责砂石装载运输。

2023年5月至2024年8月,焦某、翟某、石某三人互生贪念,联手实施侵占行为。焦某、翟某利用岗位便利,在其值班时,偷偷切断砂石中心监控电源,石某随即安排运输车辆进入砂场装满砂石离场,之后再恢复监控供电逃避监管。其间,三人累计偷运砂石485车,非法获利52万余元,焦某、翟某、石某分别分得22万余元、7万余元、23万余元。案发后,三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谷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焦某、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石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结合三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通过社区矫正考察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焦某、石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翟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襄阳市谷城法院


编辑:欧阳琼   |  审核:李欣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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