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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14部门发布砂石"22条":禁止河湖砂一刀切、到2025年机制砂石年产能达1.8亿吨

发布日期:2020-12-23 03:40:05   点击量:1   标签:行业新闻

近日,经江西省政府同意,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水利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

1.合理开发利用河湖砂资源。一、规范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调整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二、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疏浚砂利用,扩大疏浚砂利用范围。


2.推动机制砂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支持南昌建成全省机制砂产业研发中心。赣州探索省内机制砂产业绿色发展新模式,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宜春、吉安、上饶充分依托矿山资源优势,布局一批大型企业,在保障本地区建设需要的基础上,为周边萍乡、新余、景德镇、鹰潭等河(湖)砂资源严重不足地区提供有效供给。九江、抚州适度发展机制砂作为补充。二、鼓励发展年生产能力100万吨、资源储量50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生产企业,努力培育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的超大型机制砂石企业,推动机制砂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三、到2025年,机制砂石年产能达1.8亿吨以上,其中:机制砂8000万吨、力争1亿吨,机制石1亿吨左右;力争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的超大型机制砂石企业产能占比达到40%。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生产的机制砂石占比明显提高。


3.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一、支持水泥、铁矿等具备矿山资源的企业充分利用采矿废石及选矿尾矿生产机制砂石,替代新开采矿石资源在混凝土和砂浆中的应用。二、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和监管,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起草背景

砂石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长期以来,砂石主要由区域市场就近供应,供需总体平衡,价格基本稳定。经过多年大规模开采,天然砂石资源逐渐减少,近年来国内主要江河来沙量下降,加之一些地方对砂石基础性重要性认识不足,行业整治工作简单粗放,没有统筹好“堵后门”和“开前门”的关系,造成部分地方区域性短期供不应求,价格出现上涨。部分低质砂石进入市场,增加基建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成本的同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并带来质量安全隐患,亟需采取综合措施。


为此,今年3月,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五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着力稳定江西省砂石市场供应,保持市场价格总体稳定,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精神,切实稳定我省砂石市场供应,保持市场价格总体稳定,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合理开发利用河湖砂资源,加快推动机制砂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区域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全省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绿色发展。综合考虑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等环境承载力因素,突出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统筹推进河湖砂和机制砂科学规划布局。实行严格的开发管控措施,构建绿色开发模式,将河湖砂资源开发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切实加大机制砂推广应用力度,推动机制砂产业有序绿色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市场主体积极性,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砂石产业发展。强化组织协调与指导,着力加强砂石市场供需平衡政府调控,促进供需有效衔接。

坚持因地制宜、保障需求。根据各地河湖砂、岩石、采矿废石、建筑废弃物等资源分布情况,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结合重点项目等建设用砂需求,着力增强供给体系对需求的适应性,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实现资源精准保障。



合理开发利用河湖砂资源


(三)加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和落实。严格落实《江西省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中下游干流河道和鄱阳湖采砂规划(2019-2023年)》,市县所辖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规范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调整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四)规范和优化许可、开采管理。按照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依法报批的采砂项目环评文件纳入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总结推广部分地方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破解河砂开采中的“小、散、乱”和管理难的问题,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五)依法增加有效供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适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加快全省河(湖)砂资源储量及具体分布情况的勘测,依法依规做好河砂资源丰富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调整,争取释放更多可采区。适时启动规划河道内保留区转可采区论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按程序转化为可采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六)加大河道航道疏浚砂利用力度。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疏浚砂利用,扩大疏浚砂利用范围。对经批准的河道航道疏浚或整治项目,所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管,优先保障交通、水利等省重点建设项目,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航道和防洪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赣交建管字〔2019〕44号)和省水利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砂保障工作有关措施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9〕108号)依法依规确定。依托重点航道整治工程,可依法依规试点项目投资主体经营疏浚砂石模式,由项目投资主体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监管,落实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的全过程监管责任,推动航道治理与河砂开发利用双赢。探索推进库区等淤积砂开采利用试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



推动机制砂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合理规划布局。加快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制砂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赣发改产业〔2020〕32号)。支持南昌建成全省机制砂产业研发中心。赣州探索省内机制砂产业绿色发展新模式,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宜春、吉安、上饶充分依托矿山资源优势,布局一批大型企业,在保障本地区建设需要的基础上,为周边萍乡、新余、景德镇、鹰潭等河(湖)砂资源严重不足地区提供有效供给。九江、抚州适度发展机制砂作为补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八)加快形成机制砂优质产能。对机制砂企业依法登记,提供高效便捷登记服务。研究制定机制砂产业规范标准,强化新建、改扩建机制砂项目规范管理。鼓励发展年生产能力100万吨、资源储量50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生产企业,努力培育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的超大型机制砂石企业,推动机制砂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加快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促进机制砂推广应用的意见》(赣自然资字〔2019〕65号),支持引导机制砂生产企业根据建设项目用砂质量要求定制生产适销对路专用产品,培育机制砂应用市场,促进机制砂在全省各类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


(九)推动机制砂产业绿色发展。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检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6)有关要求,大力推动机制砂行业绿色矿山建设。鼓励矿山企业采取开发式治理的方式,对废弃石矿进行恢复治理,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和支持机制砂石企业有效回收和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的伴生石粉,打造一批绿色企业。鼓励和支持机制砂石企业积极采用清洁化生产工艺和先进开采技术,建设一批绿色发展基地。(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强化要素支撑和保障。统筹资源禀赋、经济运输半径、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积极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景德镇、鹰潭、新余、萍乡等河(湖)砂严重短缺的地区,应加快出让砂石采矿权,保障机制砂生产原料的供给。对符合条件的已设砂石采矿权,支持和引导地方依法予以延续登记,并推动尽快恢复正常生产。鼓励暂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厂矿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必要设施设备,具备条件的尽快复工复产。加强土地、矿山、物流等要素保障,加快项目手续办理。实施标准引领,加强机制砂石行业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围绕生产、环保、节能等关键环节依法依规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形成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推进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支持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按规定建设铁路专用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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